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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導 詹美霞 - 學務處 | 2023-01-09 | 點閱數: 77

主旨:有關視力篩檢異常學生之矯治或轉介治療,請貴校加強宣 導,請查照。

說明: 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84909號函辦理。

二、本府前以109年4月30日府教體字第1090144975號函(諒達)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90044825號函,宣導「近視是疾病」觀念,學生近視 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,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 而非治療(不能控制度數)。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 果,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0.9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 學生,仍需定期就醫,配合醫囑治療。 三、爰上,請貴校落實正確視力保健觀念,以維護學童健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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