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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內 陳子云 - 主計室 | 2015-11-04 | 點閱數: 592

1.各機關學校依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」邀請之講座、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,已支給講座鐘點費, 講座編撰之教 材,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。 

2.函文內容詳如附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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