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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導 陳子云 - 主計室 | 2016-01-19 | 點閱數: 1459

1.茲因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條文,已明文規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,爰「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」經檢討後停止適用,嗣後各機關採購事項相關部分回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。 

2.機關辦理採購 之付款及審核程序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應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,15日內付款,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30日。

3函文內容詳如附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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